为规范电影院票务系统(软件)管理,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影市场环境,维护电影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态势,依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影市场管理规范电影票务系统使用的通知》(新电发[2014]12号)及《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276-2013),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总 则
(一)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电影资金办”)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国电影院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家数据平台”),负责全国电影院票务数据的接收、统计和服务,以及全国电影院计算机售票系统的管理工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电影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电影院计算机售票系统的管理工作。
(三)本细则所称电影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固定场所的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
(四)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电影院安装使用的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软件和各类电影票网络代售票务软件(以下简称“票务软件”)的检测备案、销售和使用。
(五)本细则所称票务软件商,指所有通过检测备案并在国内销售电影院票务软件的单位和企业(含提供电影票代售服务的单位和企业)。
(六)电影院必须安装和使用通过检测、备案的票务软件进行售票和票务管理,严格执行《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276-2013)(以下简称“现行技术标准”)和相关市场管理法规。
一、 票务软件管理
(一)票务软件产品备案
1、在中国境内市场上销售、安装和使用的票务软件须符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布的现行技术标准,并在电影资金办进行备案。
2、电影院票务软件商申请其票务软件产品备案,须向电影资金办提交软件产品备案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软件安装光盘(可供http下载的软件包)、需求文档、设计文档、用户手册、服务承诺书(见附件)及软件著作权登记文件等相关材料。
3、电影资金办对电影院票务软件商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出具委托检测书,由总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票务软件商承担。电影资金办依据软件检测报告对通过检测的票务软件予以备案,出具备案证书,并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4、电影票网络代售商申请其电影票代售软件产品备案,须向电影资金办提交网络代售软件产品备案申请、营业执照(副本)、icp许可证、服务承诺书和软件著作权登记文件等相关材料。
5、电影资金办对电影票网络代售商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出具委托检测书,由总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进行检测(含自助取票机接口检测),检测费用由电影票网络代售商承担。对通过检测的电影票网络代售软件,电影资金办依据软件检测报告予以备案,并发放usbkey硬件数字证书,以接入电影院本地票务软件系统。
6、凡获准进入市场的电影票网络代售软件须向国家数据平台开放只读数据接口(包含选座售票原始数据以及公钥请求)。
7、票务软件商应对票务软件的知识产权和著作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保证安装、使用的票务软件与通过备案的票务软件一致,杜绝篡改、伪造票务软件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票务软件产品定期审查
1、备案的票务软件有效期为三年。无版本变化和功能修改的票务软件,在有效期满前60天内须报电影资金办进行复核,由电影资金办重新核发票务软件备案证书和usbkey硬件数字证书。
2、电影资金办对复核结果进行公示,对不按要求履行事先申报流程、擅自变更软件的票务软件商,取消其备案并予以公示。
(三)票务软件升级
1、票务软件在备案有效期内,涉及现行技术标准要求的模块和功能发生改变和升级的,需向电影资金办提交版本变更备案申请,并重新检测、备案。
2、票务软件在备案有效期内,未涉及现行技术标准要求的模块和功能发生改变和升级的,应向电影资金办提交软件安装包,以提取md5关键值存入国家数据平台备案信息库。电影资金办将不定期进行抽检,以验证是否符合现行技术标准。
3、遇技术标准发生调整,票务软件商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软件修改,重新送检备案。同时应承担对所有已安装票务软件的升级义务,完成对相关电影院票务系统软件的调试安装和培训工作。
二、 电影院票务软件使用管理
(一)电影院安装(换装)票务软件
1、电影院同一时期只能安装和使用一套通过备案的电影院票务软件产品。
2、新建电影院应在国家数据平台中的公共平台进行注册,如实、完整填报电影院相关基础信息,并向省级电影主管部门提供电影院营业执照、放映许可证等材料。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编制、发放电影院编码和usbkey硬件数字证书。
3、电影院票务软件必须安装使用usbkey硬件数字证书,并确保票务软件系统时间与北京时间一致。
4、电影院安装或换装票务软件,须向票务软件商索取票务软件产品备案证书复印件备查。
5、电影院安装或换装票务软件后,须通过usbkey硬件数字证书完成电影院编码等信息的加载,并向电影院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电影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6、各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电影主管部门收到电影院验收申请后,会同省级电影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电影院所装票务软件进行验收检测,并与国家数据平台备案信息系统进行核对。对通过票务软件验收的电影院,出具安装验收确认书。
7、电影院应确保票务软件的座位图与《电影院基础信息表》一致。
(二)电影院基础信息变更
1、已完成注册并正常经营的电影院,如遇基础信息变更,应及时通过国家数据平台更新,并由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2、电影院变更院线时,应及时通过国家数据平台更新,并由电影资金办审核确认。
(三)电影院票务软件停用及注销
1、电影院经营终止或暂停放映电影业务,须向属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电影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国家数据平台向省级电影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终止经营的电影院须交回usbkey硬件数字证书。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应对此类电影院usbkey硬件数字证书予以停用,并报电影资金办备案。
2、对不提交申请注销、暂停放映电影或连续未上报票房数据两个月以上的电影院,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可停用usbkey硬件数字证书。
3、已终止或暂停放映电影业务的电影院重新开业,应当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重新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启用票务软件。
4、注销后的电影院,其电影院编码予以封存,其他电影院(包含新建电影院)不得占用该电影院编码。
(四)电影院售票管理
1、电影院票务软件中用于编排放映计划的影片名称、影片编码及影片其它基本信息,必须通过票务软件信息数据接口从国家数据平台统一下载。
2、电影院在票务软件中编排的放映计划(包括放映影片和开场时间等)必须与实际放映相一致,所有实际放映的场次(包括会议租场中的放映)必须如实地在票务软件中编排或登记相应的放映计划。
3、电影院须按规定使用电影院票务软件出售电影票,并按现行技术标准中规定的时间要求向国家数据平台报送票房数据。特殊情况下采取其他方式出售电影票的,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售票信息补登进入电影院票务系统(软件),并报送至国家数据平台。
4、电影院售出的电影票必须是通过备案许可的票务软件打印的电脑票,符合现行技术标准,标明电影院名称、影片片名、放映时间、票价、影厅名称、座位号及影票信息二维码等必要信息。电影院票务软件只能打印、出具电影票。网络代售渠道取得的电影票,其主券票面上应打印票价和网络代售费,其它费用均须单独出具票据并在电影院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5、观众进场观影时,必须持经票务软件记录并打印(含符合现行技术标准并通过检测合格的自助取票机打印)的电影票入场(票务软件故障无法出票的情况除外),并且必须一人一票。各类兑换券、电影卡、通票、团体票及网络代售凭证等观影凭据,必须通过电影院票务软件记录并打印成电影票后方可进场观影。自助取票机应与电影院售票软件服务器直接连通,并安装于电影院实际经营场所范围之内。
6、电脑票上打印的票价必须与观众实际支付的票款、上报国家数据平台的票价一致。打印的影片片名必须与观众实际观看的影片一致。
(五)退票和补登
1、因停电、机器故障等原因造成正常放映无法进行的,电影院须于相应放映场次结束前,通过电影院票务软件向持票观众进行退票。当时无法通过电影院票务软件退票的,应在故障恢复后的当日如实通过国家数据平台提交退票申请。
2、因停电、机器故障等原因造成票务软件无法售票的(电影院正常放映业务未受此影响),电影院须使用经省级电影主管部门认可的备用票完成售票,并于七日内将备用票售出情况补登录入票务软件(备用票使用管理规定由各省级电影主管部门自行制订)。
3、特殊情况下,场次结束后的仍需要进行退票操作或超过七天仍需进行补登操作的,电影院须通过国家数据平台向省级电影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4、省级电影主管部门收到电影院场次结束后的退票或补登请求后,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凡审核通过的电影院,须于48小时内完成相关操作。48小时内未完成相关操作的,须重新提交申请。其中:退票操作由电影资金办终审,补登操作由省级电影主管部门终审。
(六)数据上报
1、电影院须于当日12时前向国家数据平台上报前一营业日统计数据,上报的统计数据应包含前一营业日内所有放映活动的数据,应保证及时、完整、准确。当日未放映电影的电影院,也应传送营业状态信息数据。电影院因故不能上报统计数据的,应及时报告,由省级电影主管部门核实后在国家数据平台内录入未上报原因。电影院应在故障排除后向国家数据平台补报统计数据。
2、电影院(含电影票网络代售商)须于每次售票操作完成后的10分钟内将每张电影票的相关原始数据上报至国家数据平台。因系统、网络故障导致原始数据上报中断的,须在故障排除后补报。
(七)通知和消息
1、电影院票务软件须接受主管部门通过国家数据平台发送的各类通知和消息,并提供相关通知和消息展现界面,以便于相关操作人员及时了解。
2、通知和消息中附带工作任务的,电影院须按其内容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应工作任务,并通过国家数据平台向发送通知和消息的主管部门反馈完成情况。
(八)数据恢复(迁移、清理)
1、票务软件系统内的历史数据和相关日志至少应保留三年。进行票务软件数据恢复(数据迁移或数据清理),须提前24小时向电影院所在地省级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应在国家数据平台内核对票房数据的一致性,确认完整无误后方可函告票务软件商及电影院进行数据恢复(迁移或清理)。
2、电影院票务软件内数据毁损的,可通过国家数据平台完成票房统计数据的下载和恢复。
三、 检查及监督
(一)电影院票务软件使用检查
1、各地县级(含县)以上电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电影院票务软件的验收和检查工作。具体实施由省级电影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实施办法和检查费用标准由各省自行制定。
2、除电影院票务软件新装或换装必须进行验收检查外,每三年应进行一次复查。同时,还应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并将各项检查结果及时上传至国家数据平台。
3、每次检验应履行完整的检验流程,现场采集电影院票务软件特征码并与国家数据平台备案信息系统进行比对验证。
4、票务软件商应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提供售票软件在电影院本地服务器内的安装目录、linux服务器只读权限的用户名和密码等检测所需的必要信息。
(二)电影院票务软件使用监督
1、电影资金办负责对全国电影票网络代售网站usbkey硬件数字证书的发放、停用等进行统一管理。
2、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对本省电影院usbkey硬件数字证书的发放、停用等进行统一管理。
3、电影观众可通过扫描所购电影票的二维码,通过国家数据平台对电影票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四、违规行为及处理
(一)票务软件商违规行为
1、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2、将未经备案的票务软件提供给电影院安装使用的;
3、各版本票务软件抽检不符合现行技术标准的;
4、协助电影院安装两套(含两套)以上票务软件的;
5、协助电影院篡改、伪造票房数据的;
6、逾期未年检的;
7、不履行升级义务的;
8、其他违规行为。
(二)电影票网络代售商违规行为
1、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2、协助电影院篡改、伪造票房数据的;
3、未将售票信息及时报送到国家数据平台的;
4、实际销售的票价及服务费金额与传送到电影院票务系统的数据不一致的;
5、通过任何形式的数据封装或数据调用等方式向其他任何第三方开放网络代售接口的,或通过其他电影票网络代售商的数据接口开展网络售票的;
6、使用非规范接口的自助取票机打印电影票的(打印的电影票票面内容不符合现行技术标准、所附二维码虚假等);
7、在网络代售终端上(网站、移动终端等任何形式的代售界面)没有明示影票价格和网络代售费用的;
8、逾期未年检的;
9、其他违规行为。
(三)电影院违规行为
1、安装、使用未经备案的票务软件的;
2、同一时期安装和使用两套(含)以上电影院票务软件产品的;
3、对票务软件及相关票房数据进行改动的;
4、向观众出具非正规电影票的(包括手工票及经手工涂改的或票面必要信息打印不完整的电脑票);电影院出票价格与观众支付金额不符的;电影票上打印片名与观众实际观看影片不符或电影票上无明确影片片名的;
5、擅自更改数据上报地址、生成上报文件路径、上报头文件等系统设置内容的;
6、不上报票房数据又不履行相应报告程序的;
7、偷漏瞒虚报、挪移票房,造成票务统计数据不实的;
8、其他违规行为。
(三)处理
对违规票务软件商和电影院,除适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影市场管理规范电影票务系统使用的通知》中规定的处理措施外,可合并或者单独进行以下处理:
1、违规的票务软件商,视违规情节,由电影资金办注销其票务软件备案资格、停用usbkey硬件数字证书。
2、违规的电影院,由省级电影主管部门暂停电影院usbkey硬件数字证书,停用时间视电影院违规情节酌定。
五、附则
1、 本细则由制订单位负责解释。
2、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票务系统(软件)供应商
承 诺 书
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影市场管理规范电影票务系统使用的通知》(新电发[2014]12号)的通知要求,以及《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276-2013)的技术标准,对本公司生产的 (版本为v 版)票务软件产品作出如下承诺:
1、 保证上述票务软件产品符合《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276-2013)。
2、 保证安装和使用的票务软件产品是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并通过国家电影专资办备案的。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保证对票务软件拥有完全的知识产权和著作权,独立承担因侵权形成的诉讼和赔偿。
4、 保证安装、使用的票务软件与送检通过的票务软件一致,保证不篡改、伪造票务软件。
5、 服从监督管理,若本公司票务软件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愿意接受国家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影资金办的处罚措施,赔偿因违规行为给各相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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